民法知识点
D23民法必备金句: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判断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保证人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时,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不偿还”与“不能偿还”的区别。
不……就/即/无条件——连带责任保证
不能/无力……才/再——一般保证

2.保证方式区分的意义
(1)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也有例外
一般保证人只有在债权人穷尽手段仍不得后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未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之前即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予以拒绝,这种权利就是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但需要注意,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并非绝对的,在下列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④保证人书面放弃的。

(2)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①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以债务人与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但不可以只起诉一般保证人。否则人民法院释明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②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可以一并提起诉讼。法院尊重原告的处分权。

(3)保证权的行使方式不同
①一般保证——起诉/仲裁债务人
②连带责任保证——向保证人主张即可

【练一练】题目(判断)
【判断】1保证人在保证合同的条款中约定“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落款时写了“一般保证人”字样,则该保证人应当视为一般保证人。

【判断】2.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债权人不能将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而应该先起诉债务人,再起诉一般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