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 刑法的解释

  1. 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其中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
  2. 体系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
  3. 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类推解释。
  4. 对同一个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
  5. 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6. 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仍处于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7. 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外。
  8. 当然解释并不必然符合罪行法定原则。
  9. 刑法的解释技巧包括:平义、扩大、缩小、类推、反对解释。
  10. 刑法的解释理由: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包括同类)、当然解释、目的解释。

考点2 刑法的功能

  1. 法益指的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2. 刑法的功能包括:保护法益+保障人权。
  3. 当刑法的两大功能冲突时,要优先保障人权

考点3 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 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及刑罚。
  3. 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4. 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5. 刑法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6. 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但可以成为刑法解释时的参考。

考点4 刑法的效力

  1. 在我国登记的船舶和航空器属于我国的领域
  2. 国际列车,国际长途汽车不属于我国领域。
  3. 属人管辖原则适用于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但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不论罪轻罪重。
  5. 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对共同犯罪全案就可以行使属地管辖权。
  6. 刑法溯及力的适用范围是未决犯,不适用于已经判决的案件。
  7. 刑法的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但如果适用新法对行为人更有利,则适用新法。
  8. 刑法修正案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的效力。

考点5 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1. 犯罪指的是,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行为。
  2. 当案件事实发生之后,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等事实,再判断针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能否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
  3. 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同时可能具有目的、动机等——行为人具有客观违法要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4. 行为人是否具有(客观)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情形——如果具有这些情形,代表行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再评价为犯罪。

考点6 三段论推理方法

  1. 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指的是,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2.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指的是,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3.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价值判断。
  4.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刑法条文的明文规定
  5. 徇私枉法罪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属于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6. 故意、过失、目的、动机都属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7.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都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8.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从反面来否定犯罪构成的要素。
考点7 自然人
  1. 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
  2. 定罪身份是针对实行犯所要求的。
  3. 判断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是:是否从事公务
  4. 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属于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不属于身份犯
  5. 自然人犯罪包括真正的身份犯(定罪身份)和不真正的身份犯(量刑身份)。
  6. 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行政委派+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考点8 单位犯罪

  1. 纯正的单位犯罪指的是,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2. 国有单位成立单位犯罪不要求有法人资格,私营单位成立犯罪要求有法人资格。
  3. 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各个成员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的共同犯罪。
  4. 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犯罪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5. 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6. 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不是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而是单位的整体意志。
  7. 单位帮助自然人实施纯正的自然人犯罪,只能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帮助犯责任。
  8. 单位犯罪,要求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9. 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则是:原则上双罚制,例外单罚制
  10. 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11.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

考点9 危害行为

  1. 判断危害行为的标准是:行为是否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2. 自陷风险的判断标准是: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考点10 行为分类

  1. 作为指的是,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不让你干,你偏干)。
  2. 不作为指的是,违反刑法命令性规定的行为(让你干,你偏不干)
  3. 真正不作为犯罪指的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4. 不作为犯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是过失。
  5. 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

考点11 不作为犯罪

  1.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①负有作为义务;②具有作为可能性;③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2. 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前提是: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3. 只有当不作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时,才成立不作为犯罪。
  4. 基于特定领域对被害人产生保护义务的条件是:第一,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的危险具有控制能力,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5. 行为人产生作为义务的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犯罪故意,法律认识错误不阻却犯罪故意。

考点12 法益侵害的分类

  1. 实害犯指的是,某个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实害结果
  2. 具体危险指的是,某个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具体危险,即只要具备司法认定的危险即可成立的犯罪。
  3. 抽象危险犯指的是,某个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抽象危险,即只要具备立法推定的危险即可成立的犯罪。
  4. 行为犯指的是,法条规定的行为成立时就既遂。
  5. 结果犯指的是,法条规定的结果发生时就既遂。

考点13 结果加重犯

  1. 结果加重犯指的是,刑法明文规定一个行为在构成基本犯的同时造成了加重结果,应加重处罚。
  2. 结果加重犯中,基本犯都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3. 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

考点14 因果关系的因

  1. 判断因果关系的前提必须是危害行为。

考点15 因果关系的果

  1.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果”是指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状态。
  2. 如果因果联系不在规范保护范围之内,不得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考点16 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的判断

  1. 若介入因素不异常,表明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具有引发关系,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 若介入因素异常,表明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
  3. 根据危险现实化理论,若先前行为的作用大,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4. 根据危险现实化理论,若介入因素的作用大,则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5. 介入因素的种类包括,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6. 介入因素为被害人的特异体质,只有先前行为与疾病的发作有引发关系时,不能认定先行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7. 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考点17 无法查明的案件

  1. 当无法查明案件的行为人是一个人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判断。
  2. 当无法查明案件的行为人是两个人时,如果构成共同犯罪,则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进行判断;如果不构成共同犯罪,则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判断。

考点18 正当防卫

  1.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2.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 正当防卫的意识条件是:防卫者需要有防卫意识(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4.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5.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6. 假想防卫指的是,客观上没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从而进行“防卫”的行为。
  7. 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防卫人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防卫人无过失的,认定为意外事件。
  8. 偶然防卫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无防卫认识,但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
  9. 偶然防卫,按照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10. 偶然防卫,按照防卫认识必要说,故意型偶然防卫成立故意犯罪未遂,过失型偶然防卫按无罪处理。
  11. 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的关系。
  12. 防卫挑拨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
  13. 对直接实行犯可以防卫反击,对幕后的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防卫反击。
  14. 帮助犯如果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15.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6. 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本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否则属于故意侵害行为。
  17. 特殊正当防卫指的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考点19 紧急避险

  1.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存在现实的危险。
  2.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
  3.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是:有避险意识(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图
  4. 紧急避险的手段条件是:不得已而为之。
  5.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保护的法益大于等于损害的法益。
  6. 紧急避险中的危险既包括人的不法侵害,还包括自然灾害、野生动物袭击等。
  7. 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不得已损害国家财产,可以成立紧急避险。
  8. 有报复动机并不影响避险意图的成立。
  9. 假想避险不成立故意犯罪,避险人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避险人无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10. 偶然避险,按照避险认识不要说,成立紧急避险;按照避险认识必要说,不成立紧急避险。

考点20 被害人承诺

  1. 被害人承诺要求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2. 对于财产承诺、名誉承诺、自由承诺、身体轻伤承诺可以放弃。
  3. 如果承诺重伤害,是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则承诺有效。
  4. 生命不可以放弃承诺。
  5. 经承诺实施的范围不得超出承诺预设的范围。
  6. 被害人必须有现实的承诺,且必须是在事前作出。
  7. 被害人必须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
  8. 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受欺骗、胁迫或者趁人之危而作出的承诺无效。

考点21 犯罪故意

  1. 概括的故意指的是,确定危害结果会发生,但对将要发生的对象范围或危害结果的数量不确定。
  2. 择一的故意指的是,确定危害结果会发生,但对哪个结果会发生不确定。

考点22 罪过形式的区分

  1. 直接故意指的是,明知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仍然希望并追求结果的发生。
  2. 间接故意指的是,明知结果可能发生,仍然放任结果的发生。
  3. 犯罪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4.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的是,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5.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的是,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6. 意外事件指的是,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7. 不可抗力指的是,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
  8.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的区分:是否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9.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是否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

考点23 事实认识错误

  1. 事实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发生的事实不一致。
  2.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主客观认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3.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主客观认识属于不同犯罪构成。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4.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结果的提前发生(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5.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
  6.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的处理: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 认为成立一个故意犯罪既遂
  7.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的处理: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法定符合说认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8. 事前故意中,多数说认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少数说认为,成立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犯罪,数罪并罚。
  9. 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10.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在性质相同的轻罪与重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构成轻罪的既遂。

考点24 责任年龄

  1. 不满12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罪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2.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查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5.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考点25 责任能力

  1.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2. 生理性醉酒,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3. 病理性醉酒,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4. 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实施犯罪,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
  5. 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利用这种特点实施犯罪,认定为故意犯罪。
  6. 责任年龄的计算应当以行为时为标准。

考点26 法律认识错误

  1. 法律认识错误中的“法律”,指的是刑法,不包括行政法。
  2. 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
  3. 对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错误,有可能排除责任。能够排除责任的条件是: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考点27 期待可能性
  1. 毒贩洗钱的,不再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以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

考点28 犯罪形态的基本问题

  1. 犯罪形态包括:预备、未遂、中止、既遂。
  2. 过失犯罪只有成立与否问题,无犯罪形态,无既遂未遂问题。

考点29 犯罪预备

  1. 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⑴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⑵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行犯罪。
  2. 预备阶段有两个犯罪形态: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
  3. 预备阶段的犯罪预备形态和犯罪中止形态,区分的关键在于自动性
  4. 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考点30 犯罪未遂

  1.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分在于:犯罪预备处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处在实行阶段。
  2. 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⑴已经着手实行犯罪;⑵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3.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4. 隔离犯的着手标准:看邮寄物在途中是否有危险,如果有,则寄出时即为着手,如果没有,收到打开时为着手。
  5. 不能犯指的是,行为人虽然主观有犯意,但是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
  6. 对于不能犯,应当作为无罪处理。
  7. 对象错误和对象不能犯的区分在于:行为是否属于危害行为。
  8. 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分在于:行为对于法益有无危险。
考点31 犯罪中止
  1. 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
  2.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3.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 行为人的目标是特定对象,该特定对象客观上不存在,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只能被迫放弃犯罪,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考点32 犯罪既遂

  1. 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是由实行行为导致的。
  2. 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3. 犯罪形态之间具有排斥关系,而非并存关系。

考点33 共同犯罪的分类与原理

  1. 从分工上看,共同犯罪分为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
  2. 从数量上看,正犯包括单独正犯和共同正犯。
  3. 从方式上看,正犯包括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
  4. 从作用上看,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5. 共同犯罪的原理是,违法是一起的,责任是独立的。
  6. 行为共同说指的是,只要行为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具有一起性,就是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有相同特征。
  7. 部分犯罪共同说指的是,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二人有部分相同的地方即可,不要求相同罪名。

考点34 共同正犯

  1. 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是:一起实施实行行为。
  2. 同时犯指的是,双方均没有意思联络,不成立共同犯罪。
  3. 犯罪故意是一种对内心理,意思联络是一种对外心理
  4. 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考点35 间接正犯

  1.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在于,间接正犯对他人有支配力。

考点36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1. 共犯独立性认为,对教唆者、帮助者的定罪应当独立判断,不用考虑实行者是否构成犯罪。
  2. 共犯从属性认为,实行者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教唆者、帮助者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
  3. 在犯罪形态上,共犯也具有从属性,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取决于实行犯。

考点37 教唆犯

  1. 教唆犯指的是,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法益侵害事实)。
  2. 教唆犯的既遂条件是,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
  3. 教唆犯起主要作用,定主犯,起次要作用,定从犯。
  4.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考点38 帮助犯

  1. 帮助犯指的是,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2. 帮助犯的既遂条件是,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
  3. 帮助行为的方式包括,物理性帮助和心理性帮助。
  4. 中立的帮助行为判断标准是:(1)主观上明知对方在犯罪;(2)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起到了实质且紧迫的促进作用。
  5. 正犯要与教唆犯、帮助犯、其他正犯构成共同犯罪,不要求该正犯具备责任能力

考点39 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1. 承继的共同犯罪指的是,中途参与他人犯罪。
  2. 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要想成立犯罪中止,需要消除心理性贡献(打消犯意)。
  3. 在共同犯罪中,帮助犯要想成立犯罪中止,需要消除物理性、心理性贡献。
  4. 在共同犯罪中,共同正犯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在预备阶段是消除心理性贡献,明确告知退出意思;在实行阶段,要消除贡献,原则上要求有效阻止犯罪。

考点40 片面的共同犯罪

  1. 片面的实行犯指的是,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
  2. 片面的教唆犯指的是,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
  3. 片面的帮助犯指的是,实行的一方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考点41 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

  1. 真正身份犯中有定罪身份,有身份者才有资格构成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
  2.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3. 在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产生认识错误,定教唆犯。

考点42 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1.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成为主犯、从犯或胁从犯。
  2. 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成为主犯、从犯或胁从犯。
  3. 帮助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成为从犯或胁从犯。
  4.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5. 首要分子指的是,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6. 犯罪集团的主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7.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8. 聚众犯罪包括两种情形:(1)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2)既处罚首要分子,又处罚积极参加者的聚众犯罪。
  9. 当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有多人时,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10.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
  11. 从犯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12.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14. 行为人一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变得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15. 如果行为人身体完全被强制或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则不构成胁从犯。
  16. 对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43 一个行为

  1. 继续犯指的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只定一罪。
  2. 继续犯在犯罪既遂后,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3. 若触犯此罪名,必然会触犯彼罪名,则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 。
  4. 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5. 想象竞合犯指的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6. 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择一重罪论处。

考点44 两个行为

  1. 结合犯指的是,两个原本独立的犯罪,根据法律结合成一个犯罪。
  2. 连续犯指的是,基于同一种犯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
  3. 连续犯的处理原则:(1)如果罪名的保护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则定一罪;(2)如果罪名的保护法益具有人身专属性,按照多数说,应当数罪并罚
  4. 吸收犯指的是,实施了两个行为,重行为吸收了轻行为,仅成立重行为的罪名。
  5.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指的是,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是不处罚事后行为。
  6. 牵连犯指的是,两个犯罪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7. 为了诈骗而伪造、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属于牵连犯。
  8. 为了实施信用卡诈骗,伪造信用卡,属于牵连犯。
  9. 对于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论处。

考点45 主刑

  1. 主刑的种类包括:管理、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2.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的不得超过3年(3-2-3)。
  3.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5. 对管制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
  6. 对管制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7.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1-6-1)。
  8.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9.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10. 拘役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11.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12. 数罪并罚的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
  13. 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14. 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15. 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为监狱
  16. 死刑包括:(1)死刑立即执行;(2)死刑缓期年执行。
  17. 死刑的限制适用对象:(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18.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
  19. 死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 死刑案件除最高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最高院核准。
  21. 死缓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2.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23. 死缓考验期满的处理:(1)无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2)有重大立功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3)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4. 判处死缓同时限制减刑的情形:(1)累犯;(2)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25. 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年的,不能少于20年。

考点46 附加刑

  1.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2. 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3. 没收财产的范围: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4.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1)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2)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
  5. 对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假释之日起计算。
  6.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主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考点47 非刑罚处罚措施

  1. 从业禁止的期限为:3年至5年。
  2. 从业禁止,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3.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4.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5.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6. 违法所得的数额以行为时为准,不受行为后的变化影响。
  7. 违法所得的收益的数额以案发时为准。

考点48 量刑情节

  1. 从重和从轻处罚指的是,在同一个刑格幅度内,从重或从轻。
  2. 减轻处罚指的是,在刑格以下判处刑罚。
  3.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 免除处罚指的是,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但是免除其刑罚处罚。
  5. 免除处罚,免除的是刑罚处罚。
  6. 不满18周岁犯罪的,已满75周岁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考点49 累犯

  1. 一般累犯的主观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 一般累犯的年龄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
  3. 一般累犯的刑度条件:前后罪必须是被判或者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4. 一般累犯的时间条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内。
  5.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
  6.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
  7. 累犯的法律后果:⑴应当从重处罚;⑵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⑶如果是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8.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⑴前后罪都是已满18周岁的人;⑵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⑶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⑷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间。

考点50 自首

  1.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特别自首。(提示:最后一个空格中写准自由也正确)
  2.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3. 自动投案的投案时间:从犯罪成立后到被动归案前。
  4. 自动投案的对象:司法机关或非司法机关。
  5. 投案要求具有彻底性,即投案后自愿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
  6. 关于法律适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
  7.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之后又翻供,撤销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恢复自首。
  8. 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主管人员自首,视为单位自首。
  9. 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自首,视为个人自首。
  10. 单位自首,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坦白,视为自首。
  11. 特别自首指的是,犯罪分子因A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B罪。(提示:第一个空格中写准自首也正确。)

考点51 立功

  1. 揭发他人的犯罪,只要求客观上是侵害法益的行为,不要求符合主观阶层。
  2. 在共同犯罪中,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罪行,不是立功。
  3. 犯罪分子通过暴力、胁迫、贿买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检举揭发的,不构成立功。
  4. 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辩认犯罪嫌疑人的,构成立功。

考点52 数罪并罚

  1. 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1)死刑+其他=死刑;(2)无期徒刑+其他=无期徒刑;(3)有期徒刑+拘役=有期徒刑
  2. 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1)死刑+死刑=死刑;(2)无期+无期=无期;(3)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4)管制数罪并罚≦3年;(5)拘役数罪并罚≤1年。
  3. 数罪并罚中的并科原则:(1)同种附加刑,合并执行;(2)不同种附加刑,分别执行;(3)有期+管制=有期+管制;(4)拘役+管制=拘役+管制
  4. 服刑过程中发现漏罪的,处理方式是:先并后减
  5. 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先并后减。
  6. 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7. 服刑过程中再犯新罪的,处理方式是:先减后并
  8. 假释期内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9. 刑罚执行过程中既有漏罪,还犯新罪的,先解决漏罪再解决新罪,先并后减再并

考点53 缓刑

  1. 缓刑的对象条件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 宣告缓刑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
  4. 在缓刑考验期必须实行社区娇正
  5.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6. 缓刑考验期满,没有需要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不再执行,附加刑仍需要执行。
  7.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8.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 ,数罪并罚;考验期满后发现,不撤销缓刑,只处罚漏罪即可。
  9. 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监管规定或禁止令,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考点54 减刑

  1. 减刑的对象条件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原判刑期的1/2
  3.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13年。
  4. 被判处死缓,依法减为无期或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15年。
  5. 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25年;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20年。
  6. 一般的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
  7. 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
  8. 死缓的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考点55 假释

  1. 假释的对象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2.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不能假释。
  3. 禁止假释的情形:(1)累犯;(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4.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有悔改表现,不予假释
  5. 在假释考验期必须实行社区娇正
  6.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可以假释。
  7. 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可以假释。
  8. 普通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执行15年以上,可以假释。
  9.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剩余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10.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11. 普通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
  12. 普通的死缓犯,减为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剩余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13. 被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
  14. 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15.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先并后减。
  16. 假释考验期后发现漏罪的,不能撤销假释,另行处理。
  17. 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考验期内或考验期满后发现,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考点56 刑罚的消灭与追诉时效

  1.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满10年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3.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查院核准。
  5.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触犯两罪,若轻罪已过追诉时效,而重罪未过,则只按重罪追诉。
  6. 原则上,追诉期限应当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7. 连续犯或继续犯的追诉期限,应当从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算。
  8.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9.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10.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11. 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并存时,只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