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真正连带责任:多个责任人基于不同原因,偶然对同一责权人结合引发。对外关系人:只能选择一个责任人,二选一关系,选后不能更换。内部关系:不能互相追,找终极责任人,终极责任人不能向其他人追。

2.补充责任:一般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躲在债务人身后,属于第二顺位。在承担范围上,起到兜底责任。

3.相应责任:委托医院监护的,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监护人负责全部责任,另一个人承担部分责任。

4.相应的补充责任:

@今年肯定要考医院疯子打人事件。

5种情况总结:

1.委托监护中,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承担全责,受托人承担部分责任。

2.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教唆人承担全责,监护人承担部分责任。

3.劳务派遣中职务侵权的。接受单位承担全责,派遣方承担部分责任。

4.承揽合同。定作人有过错的承揽相应责任。承揽人全责。

5.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出险的,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责任。


民事权力

所有的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力能力

胎儿的保护,胎儿未出生的,赠与无效,返还给赠与人。

胎儿有继承的权力,出生为死体的,不发生继承关系。

侵权问题,出生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父母为胎儿主张权力,出身前是可以的。

死亡时间的推定:

1.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先死。都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互不继承。

保险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一事件死亡的,推定受益人先死。

民事行为能力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纯获利的行为有效。

限制行为能力实施的超出能力范围的单方民事行为,按无效认定。

限制行为能力:多方法律行为,如创建公司,创建合伙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纯获利的行为也无效。

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姐弟、其他愿意(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

成年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

父母是未成年子母的当然监护人。

未成年父母不能约定具有监护能力的人员免除自己的监护约定。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遗嘱监护:只有父母才能立遗嘱监护。


1.宣告失踪满2年,公告期3个月。

后果:设立财产代管人,代管中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宣告失踪后对财产所有权不消灭,婚姻关系存在。

失踪回来后,代管移交,不需要撤销宣告失踪的。

2.宣告死亡满4年,公告期1年。

因意外事件满2年。因意外事件导致有关机关证明无生存的,可以宣告,公告期3个月。

配偶、父母、子女。好儿媳好女婿。

法院判决作出之日起为死亡时间。意外事件的是在意外发生的时间。

后果:财产发生继承。婚姻自动终止(消灭)。

亡者归来:财产返还,返还不了的要给予补偿。需要先撤销宣告死亡。婚姻自行恢复(除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


法人

是社会组织: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分类:盈利性法人、非盈利性法人、特别法人

设立中以个人名义的,可以选择设立人或法人承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遗嘱、婚姻

1.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写小说、盖房子、捡东西、救他人

2.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搭便车、请吃饭、代邮件、指路、看电影、旅游),不属于民法调整,由道德调整。

3.情谊行为不是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但情谊行为中有可能产生侵权责任,要具体分析。

搭便车:

共同饮酒:照顾义务

共同旅游:相互照顾、相互帮助义务。有能力救助放任的,责任。

4.民事法律行为与戏谑行为(吹牛、打赌、开玩笑)

从事危险活动的,可能产生侵权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支配权:具有排他性

2.请求权:具有相容性,债权产生的六大原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单方允诺。诉讼时效适用。

3.抗辩权:对抗对方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

4.形成权:依据权力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五大: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受遗赠接受或放弃权。

第4考点

民事责任


无效的合同:

法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5种: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②违背公序良俗;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④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⑤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能返还的,合同无效之日的价格为准。

申请资金占用费。卖方无过错的,按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

标的物的使用费。参照租金计算。

资金占用费和标的使用费可以抵销。

2.部分无效。

定金合同,不通超过20%,超过部分无效。

可撤销合同:

1.欺诈、胁迫;2.重大误解;3.显失公平。


代理

1.跟身份有关的身份行为不能代理,如婚姻。

代理与冒名的区分:代理是三方关系,冒名是两方关系。冒名不是无权代理。

2.代理的分类:

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委托合同与代理权授予: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

本代理与复代理:复代理是代理人再次委托代理。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没说我就是谁派来的。


占有

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占有人内心的想法,认为自己是所有权人就是自主占有。

所有权的占有、小偷的行为: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承租人、质权人、

不考虑占有合不合法、主观心态的揣测。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小偷无权占有、借电脑有权占有。

权力的来源可以是物权,还可以是债权。遗失物捡到人是无权占有,找对方返还。

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都是针对无权占有为前提:小偷恶意占有。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都要返还原物和孳息。善意正常不用赔偿,有过失要。

占有保护请求权:返还占有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防危险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时效一年。

返还占有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占有是除斥期间,返还原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二、民宅商用

经有利害业主一致同意。本幢建筑物内当然利害关系,本幢建筑物以外同小区里的要有证明生活质量受影响、或房屋价值有影响。

车位问题:

1.地下停车位属开发商所有。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再出租给其他小区。

2.占用道路小区绿化位置业主共有。

车位和房子问题,不用一起卖。两个独立权力。

3.业主共有权问题:可以无偿合理的使用。

4.公共维修金问题:业主委员会决定公共维修基金的费用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5.管理权问题: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参与表决人数要求:面职2/3以上,人数2/3以上。双重2/3。通过表决:双重3/4。其他事项:双重过半数。

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资产减少的行为,要把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最新司法解释,以往的做题发生变化)。由债务人或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除斥期间:债权人自知道起1年内,自发生起5年内。

撤销后自始无效。撤销后第三人返还债务人。

费用承担: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次债务人有过错的,要适当分担。诉讼费用由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共同承担(败诉)。


合同的担保。

拿到保证的,最先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承担补充责任。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例外情况: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受理破产案件;保证人书面放弃抗辩权。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保证期间的长短:自由约定。时间早于主债务偿还时间的,全部认定为6个月时间。

起算点: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主债务没有履行期的,从宽限期届满开始起6个月。主债务推迟的,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债权与保证人之间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消灭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6个月内诉讼或仲裁,到执行后的次日开始计算。  

连带保证

保证期间6个月内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次日开始计算。

一、债权让与对保证的影响

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未通知保证人的,转让对保证人无效。

有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要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无效。

二、债务承担对保证的影响

保证人书面同意。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三、变更后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

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变更后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

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

五、保证人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定金制度(三性)

1.限额性:20%,超过部分无效。

2.实践性:以实际交付为准。

3.双重担保性:

“定金”不能用其他文字,否则不承认。

双方都严重违约的不适用定金法则

一方轻微的可以主张定金法则

部分履行的,按部分定金计算。

不可抗力的不适用定金法则。


合同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