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
D30民法必备金句:
共同担保
1.按份共同担保
在设定担保时担保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自仅对特定的债权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为按份共同担保。
(1)按份共同担保只有外部效力,即都只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2)在按份共同担保中,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行使担保权。
(3)各担保人之间内部没有关系,不能互相追偿。
2.连带共同担保
在设定担保权时担保人未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行使担保权的份额的,为连带共同担保。
(1)在连带共同担保中,债权人行使担保权不受份额的限制。
(2)连带共同担保中,债权人实现担保权是否存在顺序以及担保人之间能否互相追偿的问题,是考试的命题重点所在。
3.连带共同担保的规则
(1)债权人实现担保权顺序问题
在没有约定实现顺序时。债权人实现自己的担保权原则上没有顺序限制,但在一种情况下有顺序要求:混合担保中,债务人提供了担保,则必须先实现债务人的担保,才能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三担保人之间没有顺序限制。
躲坑提醒:千万不要以为有债务人物保就要实现债务人物保,必须是混合担保的前提下才是先实现债务人物保。
(2)担保人能否互相追偿的问题
①第三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能互相追偿,都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如果担保人之间约定了承担共同担保责任或者明确约定了可以追偿的,或者在同一个合同中同时签字、盖章(推定),则可以互相追偿。
②如果债务人提供了担保,担保人可以享有债务人的担保物权。
(3)担保人如能够追偿,是否有顺序要求
担保人之间如果明确约定了各自承担责任的份额,则追偿没有顺序要求,否则应该先要求债务人清偿,不足的部分再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
【练一练】题目(判断)
【判断】1在共同担保中,只要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到期不能获得清偿的情况下应当先实现债务人的担保。
【判断】2.在共同担保中,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D30民法必备金句:
共同担保
1.按份共同担保
在设定担保时担保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自仅对特定的债权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为按份共同担保。
(1)按份共同担保只有外部效力,即都只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2)在按份共同担保中,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行使担保权。
(3)各担保人之间内部没有关系,不能互相追偿。
2.连带共同担保
在设定担保权时担保人未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行使担保权的份额的,为连带共同担保。
(1)在连带共同担保中,债权人行使担保权不受份额的限制。
(2)连带共同担保中,债权人实现担保权是否存在顺序以及担保人之间能否互相追偿的问题,是考试的命题重点所在。
3.连带共同担保的规则
(1)债权人实现担保权顺序问题
在没有约定实现顺序时。债权人实现自己的担保权原则上没有顺序限制,但在一种情况下有顺序要求:混合担保中,债务人提供了担保,则必须先实现债务人的担保,才能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三担保人之间没有顺序限制。
躲坑提醒:千万不要以为有债务人物保就要实现债务人物保,必须是混合担保的前提下才是先实现债务人物保。
(2)担保人能否互相追偿的问题
①第三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能互相追偿,都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如果担保人之间约定了承担共同担保责任或者明确约定了可以追偿的,或者在同一个合同中同时签字、盖章(推定),则可以互相追偿。
②如果债务人提供了担保,担保人可以享有债务人的担保物权。
(3)担保人如能够追偿,是否有顺序要求
担保人之间如果明确约定了各自承担责任的份额,则追偿没有顺序要求,否则应该先要求债务人清偿,不足的部分再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
【练一练】题目(判断)
【判断】1在共同担保中,只要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到期不能获得清偿的情况下应当先实现债务人的担保。
【判断】2.在共同担保中,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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