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
D24民法必备金句:
担保的从属性
1.效力上的从属性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权不存在。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2)应当根据主合同来确定管辖法院,但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躲坑提醒: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不能单独起诉;如果以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则必须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所以,从担保法体系来看,能单独起诉的担保人,只有连带责任保证人。
(3)根据或裁或审原则,如果担保合同已经约定仲裁协议,则法院对于担保合同纠纷没有管辖权。
2.转让上的从属性
债权转让的,担保权随之转让,但可以另有约定
(1)物保:不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或者交付而受到影响,另有约定除外。
(2)保证:通知保证人时对保证人生效。
3.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担保人的责任不能超过所担保的主债权额度。如果担保合同中另外约定担保人的违约责任等导致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过债务人责任,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命题角度提醒
担保合同中存在违约金条款,这个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会导致担保人承担超过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从属性。

【练一练】题目(判断)
【判断】1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未按期承担担保责任的违约金条款。该担保合同因违反从属性而无效。


【判断】2.债权人去债务人所在地法院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担保合同存在仲裁协议的,担保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