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
D21民法必备金句: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权
1.工程优先权主体——承包人
(1)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就装修装饰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4)违法建筑没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建设工程优先权是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优先清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承包人享有优先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可知,承包人享有价款优先权的条件是建设工程宜折价、拍卖。而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故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工程优先权的行使
(1)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除斥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权利的行使方式:可以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
(3)优先权的受偿范围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逾期利息以及损害赔偿金。
(4)优先权可以放弃,但放弃损害了建筑工人利益的,不予支持。一般认为未支付完工人工资而放弃工程款优先权的,即为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3.建设工程优先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记忆总结:居住目的+全款购房人>建设工程承包人>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
【练一练】题目(判断)
【判断】1.甲开发商将一栋楼的建设发包给乙建筑公司,乙建筑公司建设验收合格后,甲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此时乙建筑公司可以拍卖该建筑就建设工程款以及违约金等优先受偿。
【判断】2.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优先于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D21民法必备金句: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权
1.工程优先权主体——承包人
(1)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就装修装饰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4)违法建筑没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建设工程优先权是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优先清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承包人享有优先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可知,承包人享有价款优先权的条件是建设工程宜折价、拍卖。而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故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工程优先权的行使
(1)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除斥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权利的行使方式:可以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
(3)优先权的受偿范围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逾期利息以及损害赔偿金。
(4)优先权可以放弃,但放弃损害了建筑工人利益的,不予支持。一般认为未支付完工人工资而放弃工程款优先权的,即为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3.建设工程优先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记忆总结:居住目的+全款购房人>建设工程承包人>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
【练一练】题目(判断)
【判断】1.甲开发商将一栋楼的建设发包给乙建筑公司,乙建筑公司建设验收合格后,甲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此时乙建筑公司可以拍卖该建筑就建设工程款以及违约金等优先受偿。
【判断】2.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优先于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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