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7民法必备金句:
买卖合同的风险分担规则
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何方负担。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风险负担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风险转移的时间。
(1)概念注意事项
①时间因素: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前;
②原因因素:须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主要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毁损、灭失;
③标的物因素:特定物与特定化的种类物;对种类物不适用风险,从特定化后才适用风险
④适用范围:买卖合同中的买卖双方。
⑤买卖合同风险分担的前提:若无风险,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完成标的物物权的转移。

(2)风险负担规则
风险负担口诀:一原则+两例外+三无关。
一原则:交付(约定地点,运到地点交付时转移;未约定地点,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在途货物买卖,自合同成立时转移,但种类物必须特定化风险才转移)。
两例外:
(1)买受人迟延受领,则自迟延受领之日起风险转移(没交付,但风险已经转移);
(2)出卖人已经交付,但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解除合同时(已交付,但风险不转移)。
三无关:
(1)无关所有权——不论所有权是否转移,只要完成标的物本身的交付,风险就发生转移。不要捆绑所有权。
(2)无关违约责任——是否转移风险,原则上与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否是不相关的。不要捆绑违约责任。
(3)无关其他合同、其他人——风险负担原则只有买卖合同中才有,只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分担,无关其他人。但唯一例外是融资租赁合同。其他合同中不存在风险问题,承运人、承租人、保管人等都不会有风险承担的问题。

【练一练】题目(判断)
【判断】1.甲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由丙负责运输。在运输途中该批货物因丙的过错而毁损,则丙应当承担风险。
【判断】2.买受人承担风险意味着买受人不能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