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9民法必备金句:
赠与人三大权利
l.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可基于自己的意思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躲坑提醒:
普通赠与合同赠与人由于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故其不履行合同,受赠人不能追究赠与人违约责任,不能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而公益、公证、道德性质赠与则因为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故其不履行时受赠人可以追究赠与人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撤销原因时,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事由有: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是指赠与人在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即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公益、公证、道德性质的赠与也可以穷困抗辩;
(2)穷困抗辩权的性质是抗辩权,且并不能一定具有永久的抗辩效力,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恢复后,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躲坑提醒:如果是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时即具有经济情况不佳等情形,之后不能主张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否则属于恶意逃避法律义务,有违诚信。
【练一练】题目(判断)
【判断】1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受赠人可以主张赠与人的违约责任。
【判断】2.对公益性质的赠与,赠与人主张穷困抗辩权后即不再需要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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