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心脏病和血友病的特殊病是有因果关系的。
12.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适用非共犯,共犯之部分行为实行全部责任。
13.可撤销的婚姻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因胁迫结婚;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15.应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共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3)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4)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7.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8.三段论包含,大前提是法律,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判决。法律事实,是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9.聚众斗殴罪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成立本罪,一般参加者不成立本罪,更不能按照总则共犯的原则对其定罪处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法律拟制规定也仅适用于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和首要分子,对其他参与者不使用该规定。
20.根据《刑法》第 238 条第 3 款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
21.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机关是否实际追究了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并不影响诬告陷害罪的成立,只要诬告行为可能使司法机关采取刑事追究活动即可。侮辱、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中行为人散布的必须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而侮辱罪即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但诽谤罪中所散布的事实必须足以使人信以为真的,否则不构成诽谤,可能成立侮辱。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进行散布,情节严重的行为。
22.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23.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
行为人必须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行为人的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必须是“当场”使用。
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24.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5.《刑法》第 307 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成立妨害作证罪。
26.“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即被害人的死亡应归责于行为人的肇事逃逸行为而非肇事行为,在行为人肇事后如果及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则被害人的死亡可被避免。
27.《刑法》第 133 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8.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投案),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29.《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0.《刑法》第 133 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1.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
32.《刑法》第 397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滥用职权罪。
33.《刑法》第 399 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是徇私枉法罪。
34.依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徇私枉法罪作为特别法条应当优先适用。又由于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想象竞合犯,因此,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故乙触犯徇私枉法罪。
12.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适用非共犯,共犯之部分行为实行全部责任。
13.可撤销的婚姻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因胁迫结婚;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15.应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共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3)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4)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7.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8.三段论包含,大前提是法律,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判决。法律事实,是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9.聚众斗殴罪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成立本罪,一般参加者不成立本罪,更不能按照总则共犯的原则对其定罪处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法律拟制规定也仅适用于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和首要分子,对其他参与者不使用该规定。
20.根据《刑法》第 238 条第 3 款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
21.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机关是否实际追究了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并不影响诬告陷害罪的成立,只要诬告行为可能使司法机关采取刑事追究活动即可。侮辱、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中行为人散布的必须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而侮辱罪即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但诽谤罪中所散布的事实必须足以使人信以为真的,否则不构成诽谤,可能成立侮辱。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进行散布,情节严重的行为。
22.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23.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
行为人必须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行为人的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必须是“当场”使用。
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24.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5.《刑法》第 307 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成立妨害作证罪。
26.“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即被害人的死亡应归责于行为人的肇事逃逸行为而非肇事行为,在行为人肇事后如果及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则被害人的死亡可被避免。
27.《刑法》第 133 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8.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投案),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29.《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0.《刑法》第 133 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1.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
32.《刑法》第 397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滥用职权罪。
33.《刑法》第 399 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是徇私枉法罪。
34.依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徇私枉法罪作为特别法条应当优先适用。又由于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想象竞合犯,因此,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故乙触犯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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