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
D7民法必备金句:
无因管理的认定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为被管理人利益,在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管理被管理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所引起的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
(一)主观: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由此可见:
1.勿信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加以管理的,不构成无因管理;
2.“人我兼顾”属于无因管理;
3.管理行为要能够获得一般社会观念的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形下,尽管管理行为与被管理人意思不相符,仍不影响“为他人利益”的认定,从而构成无因管理:
(1)被管理人的意思违法、违背公序良俗。如:阻止别人犯罪、救助自杀者...
(2)被管理人获得管理利益。如:甲外出不归,邻居乙帮忙养鸡10天,即便甲根本不想要这些鸡了,也不影响乙无因管理的认定。
(二)客观:管理了他人事务
1.误信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加以管理的,不构成无因管理;
2.误信甲的事务为乙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的,由于管理的仍然是他人事务,因此构成无因管理;
3.即便未达到管理效果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三)不适用无因管理的事项
1.违法事项;
2.人身专属性事项;
3.基于人伦道德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如:养子女成年后对生父母的赡养。



【练一练】题目(多选)
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