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与行为人一般具有监督、监护义务)。
3.对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先前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4.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正当防卫造成和伤害,防卫者原则上无救助义务,但是对限度之外造成的结果,是具有阻止义务的)
5.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行为人没有救助义务。
6.行为人实施没有增加、制造危险或者该危险产不紧迫,微不足道的行为,无作为义务。
7.基于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保护法益义务。
8.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9.基于自愿(合同与自愿接受行为)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妻子自杀时,丈夫有救助义务。
10.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危险的阻止义务。
11.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作为可能性=个人能力+客观环境
应为、能为,而不为(定性要求和定量要求)。
持有型犯罪是一种作为犯罪。故意持有多种犯罪对象,数罪并罚。走私犯罪的,也应当数罪并罚。
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核心考点6-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影响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既遂,未遂,预备,中止)
2.影响过失犯罪的成立。(有过失行为,有实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3.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一)缩小范围去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占只能是代为保管物、遗失物和埋藏物。
(二)“条件说”是因果关系判断的“初印象”
【公式】无A则无B
(三)“相关因果关系说”限定合理范围
类型化,而非偶然,相关性。
(四)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角度
1.是否为实行行为,不能是生活行为。
2.反问法的应用。
3.介入因素(因果关系判断最为重要的考查方式)
(1)三标准法:
第一步: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第二步: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概率大小)
第三步: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2)两标准法:
第一步:介入因素正常还是异常,如果正常,不中断因果关系,如果异常则进入第二步分析。
第二步:看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否独立导致结果的发生,如果是,中断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则不中断因果关系。
(五)因果关系结合犯罪中止进行考查
原则: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1)要具有中止行为;(2)防止结果的发生。
例外:存在中止行为+结果发生+因果关系被介入因素中断-----犯罪中止。
- 刑法
-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