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与行为人一般具有监督、监护义务)。

3.对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先前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4.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正当防卫造成和伤害,防卫者原则上无救助义务,但是对限度之外造成的结果,是具有阻止义务的)

5.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行为人没有救助义务。

6.行为人实施没有增加、制造危险或者该危险产不紧迫,微不足道的行为,无作为义务。

7.基于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保护法益义务。

8.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9.基于自愿(合同与自愿接受行为)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妻子自杀时,丈夫有救助义务。

10.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危险的阻止义务。

11.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作为可能性=个人能力+客观环境

应为、能为,而不为(定性要求和定量要求)。

持有型犯罪是一种作为犯罪。故意持有多种犯罪对象,数罪并罚。走私犯罪的,也应当数罪并罚。

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核心考点6-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影响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既遂,未遂,预备,中止)

2.影响过失犯罪的成立。(有过失行为,有实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3.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一)缩小范围去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占只能是代为保管物、遗失物和埋藏物。

(二)“条件说”是因果关系判断的“初印象”

【公式】无A则无B

(三)“相关因果关系说”限定合理范围

类型化,而非偶然,相关性。

(四)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角度

1.是否为实行行为,不能是生活行为。

2.反问法的应用。

3.介入因素(因果关系判断最为重要的考查方式)

(1)三标准法:

第一步: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第二步: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概率大小)

第三步: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2)两标准法:

第一步:介入因素正常还是异常,如果正常,不中断因果关系,如果异常则进入第二步分析。

第二步:看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否独立导致结果的发生,如果是,中断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则不中断因果关系。

(五)因果关系结合犯罪中止进行考查

原则: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1)要具有中止行为;(2)防止结果的发生。

例外:存在中止行为+结果发生+因果关系被介入因素中断-----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