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
D15民法必备金句:
债权人撤销权
(一)成立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实施“不当处分”行为,包括:
(1)无偿处分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担保、放弃债权、延长债期。
(2)不等价处分行为,包括:
①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达不到正常价格的70%);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超过正常价格的30%);
③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纵然未突破上述70%、30%的价格,也可构成不当处分。
(3)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在“不等价处分”、“为他人债务担保”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以第三人“恶意”为条件,即第三人知道该处分行为会损及债权人的债权。
2.不当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存续期间
3.有损债权
(二)行使方式:诉讼
1.当事人排列
原告:债权人;
共同被告:债务人、第三人
2.管辖法院:债务人或第三人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除外。
3.诉讼中的特殊问题
(1)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将债务人的行为全部撤销。
(3)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可以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
(4)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则应当告知另诉。
(5)债权人可以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可以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练一练】题目(判断)
【判断】1.甲对乙有一笔3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有一笔20万元到期债权,乙免除了丙10万元的债务。甲可直接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20万元债权。

【判断】2.甲对乙公司有一笔30万元债权,乙公司将一批总价值100万元的电视机,以6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知晓乙债务的丙公司。甲可以将这笔交易全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