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
D14民法必备金句:
债权人代位权
(一)成立条件
1.债权到期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例外情况是,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以下紧急情况的,债权人可以代位采取“必要行为”,此为“保存型代位”。
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怠于:债务人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即构成“怠于”。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4.有损债权
(二)行使方式:诉讼
1.当事人排列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出的,法院应当追加。
2.管辖法院: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约定管辖协议的,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提起。但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后,首次开庭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发生仲裁的,代位权之诉可以中止审理。
3.债权人主张代位的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即在债权人的“债权额”与债务人的“债权额”之间,取其低。
4.诉讼中的特殊问题
(1)两个以上债权人都起诉次债务人,可以合并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足以清偿其对两个以上债权人负担的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2)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属于该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另诉;在起诉债务人的诉讼终结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相对人,属于同一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同一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另诉;在代位权诉讼终结前,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诉讼应当中止。
(4)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相对人仅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由,主张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法院不予支持。
(5)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

【练一练】题目(判断)
【判断】1.甲对乙有到期债权10万元,乙对丙有到期货款债权20万元(有仲裁协议),甲在丙所在地法院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丙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不予支持。

2.【判断】甲对乙有到期债权10万元,乙对丙有到期房屋租金债权20万元(房屋位于A区),甲在丙所在地(B区)法院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丙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