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正不作为犯: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安全事故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遗弃罪,逃税罪。
2.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方复议。
3.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证据确实充分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5.刑事诉讼法第十交条:显时特告死其他
6.《民诉法》第34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28条第1、2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7.《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8.抽象危险犯(行为犯):盗窃枪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9.抢劫罪是暴力的财产性犯罪,故抢劫罪不以“犯罪数额”为犯罪成立条件,即不要求必须获利,对劫取的数额也没有要求,本案中,甲属于当场采用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胁迫方式,当场获取财物,其行为已经完整实现了《刑法》第263条抢劫罪规定的抢劫行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既遂。而且对应了第(七)项持枪抢劫这一加重犯。
10.没有结果加重犯:绑架罪、遗弃罪、侮辱罪、诽谤罪、强制猥亵、侮辱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