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
D5民法必备金句: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可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人一方可以撤销其法律效力的瑕疵情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四种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撤销之前行为人受约束,一经撤销,约束力视为自始未产生。
(二)撤销权
1.性质为形成权,必须行使才能发生效果;
2.撤销权人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
3.撤销期间为除斥期间,欺诈和显失公平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胁迫是自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重大误解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90日,上述情形,自法律行为成立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4.行使方式:诉讼或仲裁。
(三)可撤销事由
1.欺诈
欺诈的事由,仅限于“交易事项”,行为人对行为能力、处分权、代理权方面的欺骗,属于“效力待定”,不是欺诈。
第三人欺诈,只有在被欺诈方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时,受欺诈方才享有撤销权。
2.胁迫
胁迫的本质是“强制缔约”,也就意味着,对方本有“不这么做”的自由;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原本就应该“这么做”,那就不构成胁迫。
例如:甲撞伤乙,乙住院花费1万元,要求甲偿付,甲拒绝,乙说:“信不信我找人收拾你”,甲于是还钱。因本案中甲本就应该支付医疗费用,故乙不构成胁迫。
第三人胁迫,受胁迫方享有撤销权,不以受胁迫方的相对人知情为条件。(区别于第三人欺诈)
3.重大误解
(1)写错、看错价格、单位等,构成认识错误;
(2)基于“第三人传达错误”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3)对交易性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的误解。
4.显失公平
利用己方优势或对方危难,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练一练】题目(单选)
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时,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出行方便,便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经了解,轨道交通19号线属市域铁路,并非地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此外,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陈老伯深感懊悔。关于陈老伯可否反悔,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认识错误,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B.属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C.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销该合同
D.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
D5民法必备金句: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可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人一方可以撤销其法律效力的瑕疵情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四种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撤销之前行为人受约束,一经撤销,约束力视为自始未产生。
(二)撤销权
1.性质为形成权,必须行使才能发生效果;
2.撤销权人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
3.撤销期间为除斥期间,欺诈和显失公平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胁迫是自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重大误解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90日,上述情形,自法律行为成立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4.行使方式:诉讼或仲裁。
(三)可撤销事由
1.欺诈
欺诈的事由,仅限于“交易事项”,行为人对行为能力、处分权、代理权方面的欺骗,属于“效力待定”,不是欺诈。
第三人欺诈,只有在被欺诈方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时,受欺诈方才享有撤销权。
2.胁迫
胁迫的本质是“强制缔约”,也就意味着,对方本有“不这么做”的自由;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原本就应该“这么做”,那就不构成胁迫。
例如:甲撞伤乙,乙住院花费1万元,要求甲偿付,甲拒绝,乙说:“信不信我找人收拾你”,甲于是还钱。因本案中甲本就应该支付医疗费用,故乙不构成胁迫。
第三人胁迫,受胁迫方享有撤销权,不以受胁迫方的相对人知情为条件。(区别于第三人欺诈)
3.重大误解
(1)写错、看错价格、单位等,构成认识错误;
(2)基于“第三人传达错误”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3)对交易性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的误解。
4.显失公平
利用己方优势或对方危难,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练一练】题目(单选)
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时,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出行方便,便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经了解,轨道交通19号线属市域铁路,并非地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此外,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陈老伯深感懊悔。关于陈老伯可否反悔,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认识错误,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B.属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C.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销该合同
D.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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