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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6月6日讯(记者 杨尚峰) 近日,东北网新闻热线接到了哈尔滨市平房区市民李先生的反映,他所居住的小区近日进行了天然气置换。但在置换的过程中,一件事让居民们很堵心,就是需要更换的灶具,必须在现场由中庆燃气公司指定的燃气厂商那里购买,才能享受到政府财政每户70元的补贴款,如市民自行到商场购买,就享受不到这笔补贴款。
李先生说,小区内有些居民由于与家里装修风格或经济条件等原因,指定的灶具并不适合自己家里使用,如果在商场里购买符合标准的灶具,就没权利享受到政府财政的70元补贴款。李先生指出,在哈尔滨政府网公布的“哈政发法字〔2008〕12号文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气置换的通告》”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现有煤气灶具不能改装欲购买天然气灶具的用户,每户给予70元补贴”,这就是说,财政是按户补贴的。只要更换燃气灶,政府就补贴给每户居民70元。
李先生粗略给记者算了一下,目前,哈尔滨市有90万户居民需要置换天然气,每户补贴70元,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那么,按照现行的做法,这笔补贴就通过中庆燃气公司给了商家。李先生质疑,这样做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自行购买的合标准灶具享受不到补贴款?
带着李先生的“疑问”,记者拨打了中庆燃气公司的客服电话,4030号客服人员对记者说,经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检查后,确认不能使用的灶具,在由中庆燃气公司指定的,设在小区现场的15家灶具品牌内购买,补贴款燃气公司直接交给商家,市民在现场选好灶具后,在标价上直接降价70元,这些品牌的灶具是通过市政府公开招标中标的企业。
随后记者拨打了哈尔滨市财政局企业处的电话,据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介绍:对于上述的情况他们并不了解,文件中并没有明确对市民是采取现金补贴还是其他补贴形式,该工作人员表示,补贴款已经拨给了中庆燃气公司,是按照全市每户70元的标准拨付的,为低保户将免费提供灶具。
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气置换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8〕12号
为优化能源利用结构,减少大气环境污染,提高供气质量,保障供气安全,促进节能减排,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不含松北区、阿城区、呼兰区,下同)供应生产、生活的人工煤气进行天然气置换,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5月起对市区人工煤气进行天然气置换,由供应管道人工煤气改为供应管道天然气,天然气置换工程至2009年底前完成。
二、天然气置换工程由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庆燃气公司)采取分期、分片置换的方法逐步推进实施。置换的区域、具体时间、注意事项等,由中庆燃气公司提前7天通知管道人工煤气用户。在预定的置换工作时间内,人工煤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关闭管道灶前阀和燃气灶、热水器等燃气器具开关,并在置换期间留人配合置换工作。
三、由于天然气与人工煤气的燃烧特性不同,原有人工煤气系统中使用的燃气器具、燃气报警器必须更新后方能使用天然气。根据《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和哈尔滨市《天然气置换燃气燃烧器具改装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存在下列情况的燃气器具、燃气报警器不予改装:
(一)家用燃气灶具售出当日起,超过8年的;
(二)燃气报警器出厂当日起,超过3年的;
(三)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和自售出之日起超过6年或者超过生产厂商明示使用年限的其他家用燃气热水器;
(四)不符合国家、行业产品标准和相关安全规定的燃气器具或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燃气报警器;
(五)燃烧工况严重恶化,检修后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六)无厂名、厂址、无品牌标识及无法组织燃气器具置换改装零配件的;
(七)玻璃钢等易破碎灶面,改装后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
(八)燃烧室、热交换器严重烧损和火焰外漏的;
(九)严重变形或零配件严重锈蚀的;
(十)漏水、漏气、漏电的;
(十一)无法组织改装的进口燃气器具;
(十二)无法确认具体销售日期或虽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嵌入式燃气灶具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
(十三)燃气器具生产商已停产且其零配件不具备通用性的;
(十四)改装后,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
四、家用燃气灶具、燃气报警器的改装费用由市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方式补贴,用户不承担改装费用,其他燃气器具改装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现有煤气灶具不能改装欲购买天然气灶具的用户,每户给予70元补贴;已安装煤气报警器的用户,现有煤气报警器不能改装欲购买天然气报警器的,每户给予30元补贴。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用户,由民政部门每户发放一台双眼天然气灶具。燃气器具、燃气报警器改装由中庆燃气公司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负责改装。
工商服用户的燃气器具、燃气报警器的改装费由用户自行承担,燃气器具、燃气报警器可由原厂家改装或者委托中庆燃气公司改装。
五、置换后天然气的销售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六、对于存在安全隐患、违章用气的用户,必须按中庆燃气公司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天然气置换。
七、中庆燃气公司应当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4838110、网址:http://www.hrbzqgas.com及时公布置换工作有关信息,受理用户查询、咨询、投诉。
市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燃气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天然气置换工作,保证天然气置换工作如期完成。
八、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天然气置换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卫生、房产住宅、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做好天然气置换的有关工作。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气置换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7〕27号)同时废止。
二00八年五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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