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固定电话原有资费标准的前3分钟降低了50%,分别由原来的0.18元、0.2元、0.22元,降至0.09元、0.1元、0.11元,降幅达50%。
工信部与发改委调整固定电话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由原来的政府定价,改为实行上限管理。
11月24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本月18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改革部分电信资费管理方式,对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实行上限管理。这意味着,电信企业可以对固话等业务进行更为自主的定价。 根据《通知》,这次改革主要涉及固定本地电话、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俗称“无线市话”或“小灵通”)、出租电路等电信业务,涉及到的电信资费包括固定本地电话的基本月租费和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小灵通的基本月租费和本地网通话费、出租电路长期租用资费等。这次改革主要调整了上述电信资费的价格管理形式,不涉及具体资费标准的调整。
固话前3分钟资费均降低50%
对用户而言,从《两部委就调整固话等资费管理方式答记者问》中了解到,经过本次资费调整,在实际固话资费上,将原有资费标准前3分钟降低了50%,分别由原来的0.18元、0.2元、0.22元,降至0.09元、0.1元、0.11元,降幅达50%。具体到全国各地的标准,需要由当地在上述资费档次中选择确定。
从宏观角度而言,此次调整有利于鼓励竞争,有利于电信企业降低相关业务资费。其次,有利于用户根据自身通信需求特点,自主选择最合适的资费方案,从而减少通信消费支出。
同时,改革措施要求,电信企业至少向用户提供一款与现行标准资费的资费结构、计费单位相同,且水平不超过现行标准资费的资费方案,供用户自由选择,可以确保用户现有负担水平不增加。
从“准涨不准降”到“准降不准涨”
业内人士分析表示,之前我国一直是实行下限管制,被戏称为“准涨不准降”,如移动电话资费不得低于小灵通资费,而小灵通资费不得低于固定电话资费,固定电话资费不得低于下限规定的资费。
而上限管制则恰恰与之相反,是“准降不准涨”,也就是说,运营商促销降价获得了合法性,不会因为激烈竞争时降价促销而“违规”了。从我国的通信资费政策管制上看,这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根本性调整。
通过改革,电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和消费者需求,自主确定固定本地电话和小灵通的资费方案,为企业创造了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有利于鼓励固定电话运营企业拓展市场,开展竞争;有利于电信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也有利于激发固定电话业务的市场活力,促进电信市场良性发展。(文/日尧)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鼓励市场竞争,促进资费水平下降,结合当前逐渐成熟的电信市场情况,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认真研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放宽对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固定本地电话业务的基本月租费和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以及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俗称“无线市话”或“小灵通”)业务基本月租费和本地网通话费的资费水平实行上限管理。具体管理方式是:电信企业应当至少向用户提供一款与现行标准资费的资费结构、计费单位相同,且上述资费均不高于现行标准资费的资费方案。现行标准资费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1年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时确定的固定本地电话的基本月租费、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以及现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的基本月租费、本地网通话费的标准资费。同时,电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需求制定其他资费方案,自主确定资费结构、计费单位和资费标准。
二、出租电路长期租用资费实行上限管理。上限标准暂按原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以下简称“1255号文”)规定标准执行。对于1255号文中未列明速率的出租电路业务资费标准,由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参照已列明速率的业务资费标准自主确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固定本地电话业务、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业务的资费方案以及省内、本地网内出租电路长期租用业务的资费标准,在执行前由省级电信企业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跨省(区、市)以及国际、港澳台的出租电路长期租用业务资费标准,由电信企业集团公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执行前还应由省级电信企业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上述业务的资费方案由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或省级企业(分、子公司)制定或调整,其他下属企业不得自行制定或调整。省级企业(分、子公司)向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资费方案须经其集团公司同意。
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在制定或批复同意下属省级企业的资费方案时,应将其资费方案或批复意见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各电信企业在制定资费方案时应科学合理、简单清晰,并进一步控制资费方案的种类;在业务宣传推广时应全面、准确,要将包括标准资费方案在内的所有在售资费方案向用户明示,供用户自主选择,不得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
各电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电信资费的研究和内部管理,通过技术、服务和管理创新逐步降低成本,努力促进电信资费总体水平稳步下降,让广大用户共享电信发展和改革的成果。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指导监督,做好资费备案工作,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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