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无忌 来自:拓人户外俱乐部 网址:www.todren.com 第一篇:南宁驴友遇难事件引发的思考 最近国内各户外论坛,都在讨论广西7.9南宁驴友遇难事件的判决一事。今天再次翻看了一下这次遇难事件的详细报道及判决书,想了很多。 对于本次驴友遇难的事件,最值得同情的是死者本人及其父母双亲,他们付出了最大的代价,实在令人痛惜。遇难者的父母举起维权的旗帜,力争为其女儿要个说法。对于经历了丧女之痛的双亲,他们的心情应该受到理解与尊重,他们维权的做法,我们自然也表示理解与支持。但当前天判决结果公布时,国内户外界还是顿时哗然。 为何哗然?这是一种微妙的感觉。哗然不是因为不满意死者的双亲获得20多万元的赔偿,其实对于丧女之痛,远不是这区区的20多万元可以弥补的。大家哗然的焦点,基本上都放在了领队及同行队员的身上。 因为户外事故,领队被判赔偿如此高的费用,在国内尚属第一次。一次AA制(即无盈利)的活动,如果发生事故,领队该负多大的责任?这个话题其实早就摆在了大家的面前,这次的判决结果,无疑是首次给了这个问题一个明确的答案。偏偏这个答案,超出了我们大多数人的预料,这就是我们为之哗然的原因。 在这个事件当中,领队第一次获得了较多的同情,我也是同情该领队的人之中的一个。我从事户外运动行业五年余,是一家户外运动公司的管理者,同时也在公司旗下的俱乐部担任过很多次AA制活动的领队,对于领队的工作,我非常了解。我们暂且先不讨论领队在这次活动过程中犯了些什么错误,也暂且先不讨论其初衷是否为了盈利而发起此次活动,我们先来看看领队他做了些什么。 在户外活动中,领队并不是什么值得羡慕的称号。在一次户外活动中,团队中最苦最累的那个人,一定是领队,当然,前提是如果他果然是在履行领队的职责的话。这种苦和累,包括身体上的,他要冲前顾后,在行军途中要反复地跑动,随时掌握团队中每个队员的状况,该扶持的时候,他要第一个出现,甚至有时还要为体力不支的队员背行李;这种苦和累,也包括心理上的,他要时刻惦记着队员的安全,随时点人以确保人一个都不能少,甚至还要在意队员是否玩得开心,还总是需要作出决策且确保所作出的决策不是错误的、不会引起队员反感的。结果常常是队员们忙着玩、欣赏风景,而领队却累得早已没有了欣赏风景的心情。 在一次AA制的活动过程中,领队是完全义务地为团队服务和付出,而对于像这样无私付出的人,一般的队员非但很少感恩,甚至偶尔如果有领队做得不够周到的地方,还会有一些抱怨。一般队员认为,作为领队,如果有什么做得不够好,就是不称职的,应该受到批评的。不但如此,如果万一在活动过程中,有队员发生意外,就算是领队毫无过错,人们的矛头也一定不会放过领队,即使不赔偿,舆论的攻击事后也足以让这位领队近乎崩溃。更别说人无完人,领队也有犯错的时候,如果他做了一个错误的决定,又偏偏踫到他运气不好,这个决定造成了一起事故,那么他更加会受到唇枪舌箭的洗礼直到他彻底屈服销声匿迹。 就像是这次事件中的一样,这名领队由于经验不足或判断失误,总之他做了一个在峡谷溪道上的石块上扎营的错误决定,正巧又赶上一场山洪,从而造成了这样一起严重的户外事故。当然,我们一定有很多理由去责怪这名领队,他没有领队资质,他没有经过专业的户外训练,甚至都没有丰富的户外经验,这些都成了我们指责这名领队的最好的罪证。但是,如果假设这次是一名有资质的经验丰富的领队,他由于判断失误认为这天晚上不会有山洪,结果发生了同样一件事,我们又会怎样去评述?当然,判断失误绝不可能成为脱罪的理由,我们批判的声音同样会不绝于耳,即使这名领队以前表现都非常优秀,由于发生这样一件事,也足以让他声名狼籍。 我说这些,决不是为这次事件中的领队辩护,我只是想让大家更清楚地看到我们对领队的要求:首先,我们大部分人参加户外活动时,都希望这次活动是完全AA制的,甚至有少数人觉得免去领队的车费都是不应该的;然后在活动过程中,又希望领队尽于职守,把整个团队都照顾好,让大家玩得开心;最后,万一发生一起事故,即使是不可抗拒因素,也要领队负责任,如果是领队的主观失误,更是要领队基本上负全责。试问天底下愿意做这样的领队的有几人?没有任何物质回报、很累、很委屈、没得玩、还要对队员的生命安全负责任。不妨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你,你愿意吗? 我看了判决书,称领队不能提供表示这次活动完全非盈利性质的证据,据此认为此次活动有盈利性质。由于对本次活动的开支我不清楚,暂且不讨论本次的活动是否为盈利性质。我只想说,完全AA制的活动,可能有领队会愿意偶尔组织一次,那样的话,真的要好好感谢这位领队。不过,由于我上面提到过的原因,组织完全AA制活动的领队,用凤毛麟角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我们俱乐部一直以来组织的AA制活动,俱乐部每次也要付给领队一定的津贴,但俱乐部组织AA制活动也不是做善事,而是为了起到一个宣传效果,以带动公司其它业务的销售。 其实对于经常玩户外的驴友来说,都知道一个经常组织活动的领队,不可能每次都完全的AA制,要不然这个领队一定是疯了或是即将要疯了。对于参加者来说,明知道这种情况但表示默认的占大多数。其实从情理上说,在一次户外活动中,如果领队称职的话,他的付出和辛劳,所产生的价值理所当然应该获得一些物质上的回报。所以,也就有了一个新的问题:如果领队在一次活动中获得了一些盈利,那么他应该为这次活动负多大的责任? 我们国家的法律在这个问题上,还没有健全。这次的判决书裁定的依据,借鉴了一些相关法律条款,但没有一条是专门针对户外商业活动的法律条文,所以在裁定责任的标准上,就显得不是非常有说服力,这也是论坛上很多人对这一判决表示异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众所周知,其实现在很多领队组织的活动,名义上基本上都是说是AA制的,如果有盈利性质,也因为怕被人批判,而把盈利额定得相当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实领队所获得的报酬,也是低于或基本等于他实际所付出的劳动价值。也就是说,如果说领队的服务是一种商品的话,这种商品也是等价交换或是以低于它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的,如果领队在出售这一商品的同时,还要对队员的生命负完全的或大部分的责任,这种交换实际上是不公平的。 我们知道,高回报就要承担高风险,同样,反过来说,承担高风险,也应该获得高回报。难怪乎该事件的领队在被判作出高额赔偿时,引来舆论一片哗然。其实论起来,发生这个事故,领队本人究竟有多大的责任?在近年来,户外事故发生越来越多,这些是谁的责任?欲知如何,请查阅下文《户外事故谁之过?》。 总结一下本篇。其实我写本篇的初衷,并不是为了继续纠缠这件事件本身,更加不是评判领队、死者亲属及判决法院之间,孰是孰非。我也不去期望领队上诉之后会有怎样的结果,因为不管结果如何,这始终是一个悲剧。不管结局如何,都无法改变死者亲属及领队都是受害者这个事实。对于死者亲属来说,他们理所应当得到一笔钱作为补偿,但对于领队来说,我们也不希望看到他赔付17万元之多,毕竟他也是无心之过,这是一对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可能我们会说,如果当时他们购买了保险会好一些;如果事件发生之后,领队及其他12名队友,主动提出募捐来帮助死者的双亲,结局也会更加开心一些…也许,如果中国户外运动发展更规范化一些,也就不会发生这个悲剧了呢? 死者已矣,再多的关于这个事件的争吵和责备已经无济于事。现在重要的是,我们在未来,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无忌于2006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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